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教财[1993]1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现对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事关社会稳定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努力探索,逐步深入。
二、1994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应进一步贯彻我委及财政部关于对学生实行贷款制度、对特困生进行资助及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切实抓紧落实和完善收费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为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创造条件。
三、在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偏低的可适当予以增加,但必须从严掌握,切实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承受能力,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用总支出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收费标准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形成一种激励学生学习的机制。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就业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逐步推进,不搞一哄而起。要加强领导,对条件成熟的院校也要区别情况,先试点再扩大。
五、要继续作好招生收费的宣传工作,取得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同。各普通高等学校在公布1994年招生简章时,要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六、对农业、林业、航海、师范、体育、民族等普通高等学校享受专业奖学金学生的收费改革试点工作要特别慎重,并要按教财[1993]17号文件规定报批。
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要继续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严禁跨学年预收。要坚决杜绝高等学校乱收费的现象,以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