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
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一些环保部门和企业对上述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现将有关问题详细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GB13271—91适用于45.5MW(65t/h)及以下各种用途的燃煤锅炉(煤粉发电锅炉除外,但包括层燃和抛煤发电锅炉)。对于目前少量出现的参数高于GB1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和GB 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层燃、抛煤机锅炉,不论其用途暂按GB13271—91执行;GBl3223—91适用于除层燃和抛煤发电锅炉以外的燃煤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