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联合国安理会661委员会对向
伊拉克出口申请批准件有效期限的通知
(1993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
联合国安理会661制裁伊拉克委员会主席8月16日致函我驻联合国常驻代表,通告该委员会在1993年7月30日和8月9日第99次、第100次会议为防止伪造证件,对向伊出口商品的批准件的有效期限做出新措施和临时安排,现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新措施:
1、自1993年8月30日起,委员会签发的所有批准件正常有效期限为120天(自批准日计);
2、对特殊要求的申请,需阐明要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委员会可给予最长为180天的灵活期限;
3、委员会的所有批件将写明有效限期,向伊拉克的启运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
4、若发往伊拉克的货物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则需向委员会递交新的申请,委员会将会对更新要求予以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