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加强进口国际联运扩大货物运输管理的函
(铁外函[1993]477号 1993年9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近几年来,我国从国外进口的国际联运扩大货物数量和品类日益增多,重量和外形尺寸不断增大。由于货物到达口岸站极不均衡,给换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些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运输途中危及行车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运输秩序。为了加强进口扩大货物的运输组织,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地接运扩大货物,满足日益增长的外贸进口需要,除继续执行我国铁路和国际联运超限货物运输的现行有关规定外,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对重量及外形尺寸大、需特种车辆运送的扩大货物,应严格按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大型设备运输工作的通知》(计调度[1998]123号文件)办理,外贸部门在对外谈判前要与铁路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符合我国铁路运输条件后,方可签署有关协议。
2、通过铁路口岸进口的扩大货物必须在运送票据上注明扩大货物的最终到站。不得以口岸站为假设到站,否则,我国铁路将不再同意接运。
3、外贸公司或其他单位与国外签订进口扩大货物合同后,应及时与铁道部或国境铁路局联系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及时做好接运准备,合理组织接运。
4、根据《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第2章第
5条第3项规定,为了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凡我国铁路无定型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均应向铁路主管部门提报该货物的装载加固方案。铁道部将根据国外商定电报和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进行审批,并批转有关路局。对无方案者,在国外铁路与我国铁路电报商定运输计划时,不予答复。
5、铁路各国境局和国境站应严格按计划接运扩大货物,并及时组织换装。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