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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答: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特别对财产报损和所有权界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一些国家垄断性行业开办的基层代理营业网点,以代办手续费购建的资产如何界定。
  答:金融、保险企业以代办手续费的名义购建的资产(包括自用或给代办单位以及代办单位的管理部门使用)应属于国有资产。
  三、资产价值重估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十一)清查出的盘盈固定资产是否进行重估。
  答:清查出的盘盈固定资产,符合价值重估条件的,要进行重估。但已用完全重置价值入帐的,不参加重估。
  (十二)待界定固定资产是否重估。
  答:待界定固定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
  (十三)《清产核资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二)规定“尚未还款,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其范围如何确定。
  答:“尚未还款,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是指整个项目用贷款建设,且尚未开始还款的资产。对这部分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
  (十四)亏损严重的企业是否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亏损严重的企业,仍应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十五)金融、保险试点企业经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帐外资产和资产价值重估升值,引起固定资产净值超过新财务制度规定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如何处理。
  答:金融、保险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帐外资产及资产价值重估升值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暂先单独列帐,待明年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后,由财政部对各银行总行及保险总公司的清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后,再定。
  (十六)“十条政策”第一条关于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如何分步实施。
  答: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拟定分步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七)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时间不长,造成固定资产净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资产价值重估后,其净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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