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单位在国家风景名胜、保护区中购建的各类营业网点、疗养院、干休所等如何清查。
答:企业、单位在国家风景名胜、保护区中购建的金融、保险、邮电、电力、商业、旅游等营业网点、疗养院、干休所等及其设施,除按国家规定不得拥有土地产权者外,由投资单位清查登记。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未入帐的,如租赁期已满并已付清租赁费,是否估价入帐并计提折旧。
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未入帐的,如租赁期已满并已付清租赁费,经资产清查后,应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帐,计提折旧。
(六)“十条政策”第十条规定,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凡是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其申报程序如何。
答:使用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国家需要重点支持发展,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中央企业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地方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开户建设银行签署审查意见,报企业中央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报省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审核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可将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使用地方政府的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其申报程序由地方自定。
二、资产所有权界定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七)关于国有企业、单位以资金、设备、技术、土地、厂房、物资等投资举办的各类企业,其原始投入的增值如何确定。
答:按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企业,凡在开办初期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原始投入增值的计算可按原约定办理;凡双方没有约定或原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原始投入增值的计算,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有偿占用办法,签署新的合同或更改原合同协议,分别按投资或债权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企业、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和企业、单位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住房的产权如何划分。
答:集资建房和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各企业、单位均无权自行转移产权,在国家规定允许办理房产产权证时,需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在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企业、单位的这部分房产应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九)关于在所有权界定中如何加强监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