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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使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使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8日)


二滩水电开发公司财务处:
  你处12月14日来信收悉。现将所询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单位可否执行行业会计制度问题
  根据财会字[1993]第67号《关于编报一九九三年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其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合并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筑单位会计制度和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因此,你公司的财务会计如果已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已与企业合并的,应执行企业制度;如果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仍应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二、关于“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使用范围问题
  根据财会字[1993]第49号《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上级拨入资金是指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供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就其资金的性质来说,不是基本建设投资,而具有资本金性质,但是从目前投资体制看,建设单位尚不具有企业性质,并没有进行企业登记,不能将这部分资金确定为资本金,所以在会计上设置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的使用方法是,建设单位收到拨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如果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置列入概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自用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自;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结转,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用折旧回收款购置固定资产,则不涉及“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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