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
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粮储[199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广东省粮食储备局,内蒙、青海、西藏、陕西省商业(务)厅:
为了适应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的新形势,管好管住国家粮油库存,特制定《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附件: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国家库存粮油,确保国家粮油数字准确、帐实相符,为国家对粮油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发[1993]9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关于“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安全储存”的精神和《
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
(一)县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该部门负责粮油储存业务的主管负责人。
(二)库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国家粮油仓库、转运站、粮管所(站)、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厂、粮食供应(销售)门市部(店)等单位主任(所长、站长、厂长、经理)和该单位主管粮油储存业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主要是县、库两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对任职期内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的帐卡和实物进行移交。
实物包括:国家储备库存,地方储备库存,平价周转库存,国有企业的议价库存。企业代存的粮油也在交接范围。
帐卡包括:统计帐、会计帐、保管帐和保管卡片。
第四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由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并与任期目标审计考核相结合。交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