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制度的通知
(1994年3月25日 农渔发[1994]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各有关海洋渔业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令第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4年起,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赴日本海公海生产鱿鱼的渔船数量。自1994年起,凡赴日本公海生产鱿鱼的渔船,必须由所在公司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表详见附表),经所在海区渔政局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方可进入生产。
二、该项许可证于每年年初集中一次审批发放。今年4月底为1994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
三、申请该项作业许可证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近海或外海捕捞许可证;
2.符合一类航区的技术设备标准;
3.具备钓捕鱿鱼的生产技术装备;
4.具有国际通讯能力的船舶报务员。
四、凡获得日本海公海鱿鱼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承担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的探捕任务,抽出一定数量的渔船参加统一组织的探捕船队。
五、进入日本海公海生产和北太平洋公海探捕鱿鱼的渔船,应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涉外事件,应按照外交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各有关主管部门。
六、作业期间,生产船和探捕船每天应定时向所属海区渔政局报告当天中午12时的船位和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