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②将原“工业净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
③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④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
②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综合经济效益指数的标准值将重新进行调整,另行通知。
原制度规定的大中型分企业季报基层表也按修改后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基层表式执行。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月度工业增加值,由各省(区、市)统计局工业处根据月度工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推算,推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利息支出
2.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不论是本期生产的,还是上期生产的,只要是本期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是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也应视同销售,这部分也作为销售统计。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格计算,根据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原则,现价工业销售产值中的销售成品价值按实际销售量乘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求得,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产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按其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六个月以上)的机器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