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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结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结息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3]167号 1993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农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康复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结息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金,每年按照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的实际安排数包干拨付给中国残疾人员联合会,原则上半年拨款一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连同本身应承担的贴息金一并拨付给各有关省、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承担的贴息也按上述的要求拨付给省、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如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中央财政不增加贴息额。
  二、省、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将各渠道拨入的贴息金专户存储。贴息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三、各有关县农业银行在按分配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后,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分别结息一次,但在五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二十日前就要将贴息计算出来填报康复扶贫贷款利息结算表,及时上报省、区、市分行会计处,由分行会计处转报省、区、市残联,由省、区、市残联将贴息款直接划入各有关县农业银行账户。
  四、对结息表发出三个月贴息款不能到位的,各有关县农业银行可向贷户直接收取相应利息,俟收到贴息金后再返还给贷户。

  附: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结算表

  填报行名:      贴息利率7‰

  ┌──────────┬─────┬───┬────┐
  │  贴息起讫时间  │贷款余额 │积数 │贴息金 │
  ├──────────┼─────┼───┼────┤
  │          │     │   │    │
  └──────────┴─────┴───┴────┘

  县农行(盖章)         会计负责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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