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验有效期
商检机构检验应在产品保质期以内进行,距产品保质期到期之日不足一个月者,商检机构拒绝检验。检验有效期从检验之日起算。
玻璃瓶、金属罐盛装饮料检验有效期为四个月;
复合纸包装饮料检验有效期为三个月;
PVC、PET塑料瓶装饮料检验有效期为二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商品检验有效期以内对出口前的产品进行检验。
商检机构受理出口查验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单证、合同、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可受理出口查验。
商检机构应按报验批,自行抽样逐批进行查验。
(一)包装查验
1. 查验数量
1000箱以下至少开3箱;1001-5000箱至少开5箱;5001-10000箱至少开8箱;100001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不足3000箱按3000箱计。
2. 查验内容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要求进行。
3. 品质查验
认为品质有异议或国外要求增加某些特殊检验项目时进行品质查验。
按生产批次取样,取样量至少6件。选择有针对性项目进行检验。
4. 查验结果评定
查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判定为合格。
由于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者,不允许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由于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者,允许返工整理再验一次。
5.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商检机构应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管理
(一)经口岸出口的饮料,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单证,口岸商检机构方可接受出口查验。
(二)口岸商检机构应对出口饮料进行出口查验。在口岸发运前,合同或信用证中有特殊检验项目要求,而产地商检机构漏检,则口岸商检机构应予检验。
(三)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处理。口岸商检机构应将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进通知有关产地商检机构,以便其检验管理。
(四)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饮料,根据需要在外包装上加贴封识标记。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产地商检机构应做好检验和管理记录,口岸商检机构应做好查验记录,各种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八条 各商检机构应建立商品档案,包括质量分析、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检验动态、检验标准及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