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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金融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加强金融审计监督的通知
(1993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文件,从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入手,解决当前经济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措施。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发挥金融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九、十月份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央关于整顿金融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清理和纠正违章拆借和投资的情况;
  (二)纠正违反利率政策的情况;
  (三)纠正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情况;
  (四)纠正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情况,兴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事、财务、资金等方面与银行脱钩的情况;
  (五)纠正结算纪律松弛,占用汇差资金和压单压票的情况。
  二、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分工
  (一)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分工,对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二)审计署组织力量对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部分省、市分行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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