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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3]202号 1993年7月27日)


驻基金小组、亚行小组、非行代表处、欧洲代表处、东京代表处、纽约代表处、香港长城硬币公司、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职员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行国际职员的管理,鼓励他们在国际金融组织中更好地工作,根据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行出任的国际职员(不含我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执董办人员和基金语言局翻译)规定如下:
  一、凡被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其他国际性组织机构录用为国际职员的我行工作人员,从录取之日起,即与我行脱离关系,我行将不再为其保留公职。如他们回国后,还愿意来人民银行工作,我行将视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考虑给予安排,其在外服务期按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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