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
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3年10月14日 环发[1993]农(企)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环境保护局:
国家对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极为重视。近几年来许多省、自治区的乡镇企业为了解决土法炼硫磺回收率低、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地方制定了环境管理办法和技术改造措施,积极开展了技术改造工作。经过努力,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成绩。进行技术改造后的炼磺炉投资少,操作简单,硫磺回收率较高,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这些措施和新技术在一些硫磺产区推广后,不仅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企业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当地的环境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植被得到恢复,农业得到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推动乡镇企业硫磺工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法炼硫磺污染的严重性,切实加强土法炼硫磺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
土法炼硫磺是一种非常落后的生产方式,资源利用率很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要站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硫磺产区人民身体健康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对乡镇硫磺企业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如果不下决心加强对乡镇硫磺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乡镇硫磺企业就没有出路,这些地区的经济也不能得到发展。因此,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认识,按照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改造提高、全面发展的思路,认真做好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乡镇硫磺企业进行整顿
一是关、停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人口稠密区附近的以及零星分散的硫磺厂;二是对磺区内没有达到技术改造要求的企业,要限期达标,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停止其生产;三是对公路干线、道路两旁以及环境敏感区的炼磺厂,要先进行整顿,从严要求。要把硫磺企业控制在比较集中的老炼磺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各地一般不得再新建硫磺企业。对确有硫铁矿和煤矿资源的中西部贫困山区,需要新建企业的,必须按照技术改造的要求选用技改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
三、因地制宜地制定土法炼硫磺的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