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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浙江省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浙江省证券公司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3年10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举报对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尖峰公司为了提高公司股权结构中社会公众股的比重,以达到股票上市标准,在1993年6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隐瞒了其于1993年3月至6月期间增募法人股1480.87万股的重大事实,在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也未披露这一事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证券公司和浙江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尖峰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参与了尖峰公司该次法人股增募工作,但在1993年7月7日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荐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报告”中,遗漏了这一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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