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状况也应作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以考虑。一般情况下,本科院校生均设备值不应低于5000元(理工、农林、医药,其中:医药类院校不含附属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值)、4000元(文科),专科学校及短大不应低于4000元(理工、农林、医药,其中:医药类院校不含附属医院医疗仪器设备值)、3000元(文科)。对于未达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增加设备投入,并适当控制学校规模,原则上在校生人数不再增加。
民办高校的核定标准按照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对于普通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占用的办学条件,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应统一核算。
国家教委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国家对各省、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规模管理的目标,各地、各部门原则上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招生,也不得搞所谓“地方文凭”。要保证国家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招生计划调节权:
1、招生计划调节余地的大小,依据办学条件容量与计划安排的差额而定,因省、因部而异。所属学校招生计划已经按照最大容量核定安排满的省和部门,在没有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招生容量的情况下,当年没有增加招生计划的调节权。
2、要防止确定招生计划的随意性。各省、各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必须在5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在5月20日前按照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函复,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盲目扩大招生的备案报告有权否定。5月10日以后,国家教委不再受理计划调整的备案要求。
四、改革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本校招生计划方案时一并研究。部属高等学校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培养人才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凡是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任务的招生计划,应列入本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于每年四季度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列入本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地方政府不能对部属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需商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