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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1994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教计[1993]5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研究、总结近两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继续坚持“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改革方向。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与省、部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下放给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权限应当得到保证,这是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一环;省级政府和各部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到不越权决策。
  二、国家积极支持地方、部门根据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时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的思想。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各级教育协调发展等相关条件的综合平衡。特别要注意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的平衡,以条件定发展,用发展促条件。
  各地、各部门在安排1994年招生计划时,应先以办学条件核定分学校的年度招生容量,并据此安排部门、地方的招生规模。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为:
  1、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本科院校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建筑总面积不得少于1.8万平方米。
  2、住校学生生均学生宿舍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0%,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00人;专科学校和短期职大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60人。
  凡达不到1、2项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学校在校生规模不得增加。凡本科院校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低于10%,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比例低于5%,或本科院校建筑总面积低于1.8万平方米,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建筑总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原则上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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