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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
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国检计联[1993]424号)


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广东、吉林、云南、广西、新疆、西藏商检局:
  现将《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5)国检计财联字第494号《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商检、外运系统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办理商品检(查)验、交接、押运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境工作人员),其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服装补助费
  出境工作人员除按本系统规定配备服装外,为适应其外事活动的需要,初次出境工作人员补助服装费6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从第四周年开始,再次出境,每二周年补助一次服装费300元人民币,依次类推。没有出境工作任务的不补助。
  二、国外个人生活零用费
  按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的生活零用费。
  三、国外伙食费
  伙食费按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中的伙食费包干标准(包括水果、饮料、夜餐补助),集体掌握,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办法后,出境工作人员应把包干费用切实用在伙食上,以保证生活和身体的需要。
  出境工作人员,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如确需宴请时,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宴请标准可按每人一天的包干伙食费标准掌握。
  四、国外住宿费、公杂费
  国外住宿费、公杂费按(92)财外字第1100号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冲的有关规定掌握,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五、各派出单位,要根据任务合理选派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出境工作人数。出境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定,并及时向财会部门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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