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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养老金给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养老金给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鉴于目前银行利率和基金增值要求提高,部分地区有少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在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之前,为保障保险对象的利益,决定当前的养老金发放采取原领取金额加补贴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1993年7月起,对领取养老金的保险对象加发补贴、补贴金额为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见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第1号及第3号)中相应领取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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