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技术造改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银函[199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
农业银行开办国营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以来,各级行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了贴息贷款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补贴息金工作方面存在一些急需改进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技改贴息贷款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补贴息金的时间,贴息贷款项目的开户行,于每季末前十天(向企业收息后的第二天)上报上一级行,然后迅速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季后十天(收息后二十天)内上报总行。因工作拖拉、延误时机而引起的问题,由有关行和经办人员负责。
二、关于贴息贷款项目的范围。上报的贴息贷款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总行联合发文下达的贴息贷款项目;因故更换项目,需附说明和有关文件,贴息贷款计划额度和贴息年限需在上述联合发文下达的计划之内,各分行信贷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超过联合发文所限定的贷款额度、贴息年限的项目,总行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上报的内容和要求。国营农业贴息贷款项目的上报,仍执行农银发(1992)46号文《关于做好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使用该通知所修订的项目清单;国营工、商业贴息贷款项目的上报,可以使用总行一九八八年设计的表格,也可以借鉴使用国营农业的项目清单,但不得继续使用总行一九八五年设计的表格,更不得自行设计表格。
上报内容必须齐全,企业名称要写全称,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有关现任人员必须签字,并加盖信贷、会计部门印章。否则视同未报。
四、各分行汇总的贴息清单,应上报给总行各信贷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农办工业、农村能源、林业(森工)、水利(非变电站、线网改造部分)系统贴息贷款项目,报农业信贷部(国农处);
各工业系统贴息贷款项目、水利系统的变电站和线网改造贴息贷款项目,报工业信贷部(技改处);
商办工业、烟草行业系统贴息贷款项目,报商业信贷部(项目信贷经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