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水利部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司局的司局长审核、把关,按照《水利部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细则》和《水利部部发公文送核呈签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办公厅呈送分管副部长审批。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门签发。
各司局不得自行将文稿直接送部长、副部长签发。
(三)水利部文件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保证公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各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不得以《水利部文件》和《水利部司局文件》的名义印发文件。
(四)例行公事的以部名义发文签发原则。
部领导已作原则决定的事项和必须以部名义行文的例行公事的文件,按部领导授权,由办公厅主任代签。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审批干部待遇、部管干部离(退)休、调整、确定工资等例行公事的文件、按部领导授权,由人劳司司长签发。
五、外事活动制度
外事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掌握。由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进行政审,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一)部长、副部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外事司提出报告,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国务院批准;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部长、副部长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请部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部长出访,由外事司办理部发文报国务院,经国务院主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审核后,由国务院总理批准;副部长出访,由外事司办理部发文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外事办协调后,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一年内原则只安排一次,主要是工作访问,不安排顺访。
(三)司局长组团或随团出访,主办部门提出年度报告,由外事司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司局长出访需经主管副部长和分管外事的副部长批准。
司局级干部出访,不安排顺访。
(四)部长、副部长在部内的外事会见活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外事司统一协调安排。
六、出差或休养等请示报告制度
(一)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由本人直接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后,由部办公厅(值班室承办)将出外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水利部全面工作的副部长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部长因公务事项外出回京后,本人需书面或口头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汇报,遇有比较重大问题,需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