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务扩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副部长受部长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涉及本专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召集会议的部长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议纪要的编写落实工作。会议研究、协调水利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五)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值班室承办)负责。每次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均作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综合处承办)。会议纪要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
(六)部长召开并主持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各流域机构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长、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长、部属科研院所、学校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年度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部门、单位的意见。
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办公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批。
(七)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部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八)各司局召开的专业会议,按照《水利部机关会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水利部收到的文件,由办公厅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正副部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属于国务院下达的指示、任务,由部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部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由指名或分管副部长阅批。
2.属于全部性或重大事项,由部长先审批,或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3.属于部领导已经明确分工范围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部长审批;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部长,并相互通气。
4.属于各司局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司局牵头处理。司局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由司局长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办公厅主任出面协调,并将协商意见和解决方案如实向部领导反映,商定裁决。司局不要将单方面的意见抢先呈报分管副部长阅批。
5.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报送水利部审批的文件,除紧急事项外,均应经水利部办公厅呈送部领导审批。报部长、副部长审批的文件,一般应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6.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