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
(1993年10月30日 办秘[1993]59号)
为了做好水利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水利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订水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国主 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九)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配合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十一)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工程。对全国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国家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