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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1994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的范围
  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
  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4.企业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职工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水平、有无强制加班等情况。
  5.企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有无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8.厂规厂纪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二、大检查的方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用工大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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