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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监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监管中
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4]10号)


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
  你行转来的“关于我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机构设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及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有权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其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因此,你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具体业务规章,以及对本辖区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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