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3月28日 办秘[1994]3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内蒙古内陆河范围内的派出机构 ,国家授权其在流域内和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 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的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黄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
(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
(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
(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 实施;
(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 自治区重要水工程;
(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 化工作;
(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