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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4)组织水利部门的专用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部属“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5)组织部级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工作。
  3.0.2 地方水利水电部门计量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管理规章。
  (3)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
  (4)组织地方水利水电部门所属的各类检测机构和提供公正数据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
  (5)组织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会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3.0.3 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计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厂、水电站、变电站、泵站、水文站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生产工艺流程的计量检测点,绘制计量网络图,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编制计量器具的明细表,并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4)组织计量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4 计量检定



  4.0.1 水利部门使用的社会公用与专用计量器具,由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社会上法定检定机构,按国家和部门制定的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4.0.2 水利部门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实行行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部计量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发布)。
  4.0.3 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制度,编制其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表,规定本单位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进行定期检定。
  4.0.4 对于无检定规程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按照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自编校(检)验方法或用比对的方法进行校准。
  4.0.5 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或经验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可视为失准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如经检定尚能符合下一级标准精度者,允许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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