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1994年4月23日 水科教[1994]170号)
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水利部门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含流域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
1.0.3 水利行业各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公用和专用计量器具,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
1.0.4 水利部门除直接使用社会公用的最高计量基准外,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建立专用的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
1.0.5 水利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的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属部门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其他计量器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
1.0.6 水利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制造、修理专用计量器具,如水文仪器、土工仪器、大坝仪器等,必须取得国家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经部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生产。
1.0.7 水利部门根据需要成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应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和检验测试工作。
2 组织机构
2.0.1 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行业的计量工作。
2.0.2 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含流域机构)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单位,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计量工作。
2.0.3 水利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应设有计量管理的职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2.0.4 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成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各类“检验测试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但其所设机构的组织情况,业务范围等,应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3 管理职责
3.0.1 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配套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水利部门的计量工作规章并监督实施。
(3)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计量工作规划,指导标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