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
管理条例几点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92]科发企字0354号)
院属各单位:
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一九九二年我院科技开发工作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都取得重大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如北京联想集团公司、成都生物所制药厂、深圳安科有限公司、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等都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占领一定市场份额的创利大户,他们代表了我院科技企业的发展方向。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单位加强科技开发工作,分流人员,兴办科技企业、第三产业的工作正在蓬勃发展。一九九二年颁布实行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办、审批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济机制条例,使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经研究对“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中公司申办、审批、管理问题提出以下修改、补充意见:
一、院对公司的管理不再使用“院管”、“所管”的概念,今后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由院投资、持股的公司将分别组建成五个企业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公司是院的直属单位,其地位基本相当于研究所。院一般将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公司。
二、各单位成立公司,谁投资谁得利,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投资者应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选派合适人员经营公司,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监督。
三、新成立的公司,应争取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允许各单位视需要和可能,自主决定新设公司。
四、提倡发展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反对滥设公司,防止出现公司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的不合理现象。
五、审批公司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高技术企业局是院属各类公司的主管部门,成立公司由高技术企业局负责审批。京外分院地区各单位成立公司,委托分院按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院高技术企业局备案。分院应做好所辖地区各类公司的管理、监督、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