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各地、各部门
不要自行颁布专业人员职称条例的通知
(1993年6月13日)
近来,有的部门和地方,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自行规定职称条例、规定下发,有的还在报纸上宣传,以致引起了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某些混乱。目前,中央正在责成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有关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在中央尚未作出统一决定以前,一切部门、一切单位都不要自行制定和颁发专业人员职称条例、规定: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也不要组织试点。今年以来由部门和地方下发的新的职称条例和规定:如关于海关专业干部职称、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职称、关于卫生宣教人员病案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关于各级党校、干校教学研究人员职称等,均暂缓执行,并将这些条例和规定抄送劳动人事部。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评定了职称的,留待以后处理。关于政治工作干部评定业务职称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四月联合发出的通知(组通字[83]30号,中宣发字[1983]23号,劳人科[1983]6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