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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工银电[1993]45号)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8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存款利率
  1.社会统筹劳动保险机构存款和各种基金存款以及保险公司的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存款,按调整后的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2.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9.18%计息。
  3.中美医学对等基金存款利率由年息10.08%调整到11.97%;贷款利率由年息11.25%调整到13.86%。
  二、贷款利率
  1.商业网点设施贷款、副食品基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森工专项贴息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大修理(专用基金)及小额设备贷款,执行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由工商银行发放的外贸贷款及对工贸公司贷款执行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粮食预购定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粮棉油优惠贷款利率。
  3.“两棉”赊销贷款执行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仍实行计息挂账。
  4.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即按13.176%计息。
  5.原“六五”期间发放的购置机车、船舶、飞机贷款按年利率10.98%计息。对“七五”和“八五”期间发放的购置机车、船舶、飞机贷款继续执行国家确定的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差别利率。
  6.国营公路运输业更新汽车贷款按调整后的技改贷款年利率10.98%计息。
  7.工商银行系统的(大小跨度)扶贫贷款利率,在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20%,即按8.784%计息。
  8.票据贴现贷款利率,由各行在当地人行再贴现率基础上自行掌握。
  三、内部资金利率
  1.工商银行系统内联行利率(含汇差资金和信贷资金调拨)由年利率8.82%上调为10.62%。
  2.融资网系统内拆借利率,在年利率10.62%基础上浮动。
  3.总行拨付各行的铺底资金年利率由9%上调为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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