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在我行对外签字样本中列出名单的支行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五人。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另作特别处理。
六、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及其签样呈报办法: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增加
(1)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必须为政治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水平较强、需要授权签字岗位的业务骨干,由本行国际业务部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查,本行行长同意并填报政审表及其签样,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制作签样。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必须为其本人流利书写的中文签字(少数民族人员可用本民族文字签字),签字必须清晰无误,以防伪造。必须工整书写本人姓名的普通话拼音字母,以便检索。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级别变更和参考号变更
(1)对因工作岗位在本行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由本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2)对因工作岗位在我行系统内变动,必须相应变更有关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级别和参考号的,要先由原所在分行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删除其签字,再由先所在分行按新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手续办理。
3.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取消
(1)对在本行和我行系统内变动工作岗位、不需授权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要由本行先内部停止其使用签字,再呈文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取消其签字。
(2)对将调离和已调离我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要由本行及时呈文提出,迅速报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取消其签字,并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尽快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
(3)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必须立即取消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有关分(支)行要立即呈文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抄报其上级行和省级分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紧急通知代理行删除其签字,事后由有关行补办手续。
4.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编制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统一更新和定期增补。在签样版本更新和增补前,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各分(支)行统一征集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
(2)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增加、删除、级别变更等签字样本工作要正式行文连同签样、政审表等附件报经上级行和省级分行批准,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更新和定期增补签字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