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有权签字
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3]339号 1993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规定转发所属各外汇业务开办行。
附: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的及时、准确、安全,加强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工作的管理,防范业务经营中因对外有权签字引起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范围:
1.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只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总行、分(支)行,因工作需要必须有对外授权签字的有关人员。
2.已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后,需正式行文提出制作本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的申请,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件的副本,报经其上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简称省级分行,以下同)审查同意后,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制作计划。
3.我行对外签字样本只列出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以下同)分行名单。县级支行名单一般不列出,其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包括在其所属地市级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之中。
二、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分为四级:
1.总行行长、副行长授权金额不作具体规定。
2.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特级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特级有权签字人员,授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下同)。
3.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处长、副处长,特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甲级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授权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
4.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授权金额不超过50万美元。
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个别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另作特别处理。
三、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有效人数在下列业务中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