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其规模由人民银行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房地产贷款业务要为房改服务,主要支持国家统一规划的城镇建设小区和居民“解困房”建设。不准用贷款去炒买炒卖房地产和支持高级别墅、公寓、度假村等的建设。对违反国务院规定,继续出售公房的城市,相应扣减其房地产贷款规模。
对经清理撤销的开发区要立即停止贷款。
八、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贷款要严格审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贷款充抵外商注册资本;不得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得对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办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押人民币贷款。
九、信托投资公司和经批准经营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要认真进行审查。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十、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76号文《关于
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的要求,继续抓好清收违章拆借资金的工作。
十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要按审批权限实行行长、主任、经理负责制。固定资产贷款超规模、超比例及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行长、主任、经理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强令银行违反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要坚决抵制,并可向上级行直至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报告。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情况必须如实反映,统计数字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十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对辖区内的银行、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行报告,并按《
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给予处罚。检查结果每季于季后15日内向总行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