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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
([94]银机电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筹备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按照信贷计划、贷款条件和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减轻通货膨胀压力,为落实党和国家1994年工作基本方针,维护1994年工作大局而努力。
  二、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其他实行比例管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固定资产贷款比例或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比例,也是指令性的规定,不得超过。严禁弄虚作假,绕过规模和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三、今年国家信贷计划安排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和各行收回再贷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必须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收尾和续建工程需要,保证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的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要。各银行要调度好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第一季度不低于15%,上半年不低于40%。
  四、严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未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的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或化整为零,绕过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程序的项目,以及已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发放贷款。
  五、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用款进度及时拨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贷款予以垫支。商业网点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于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科技开发贷款只能用于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土建工程和科技开发区前期工程的投入。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对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跟踪检查,防止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一旦发现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立即责令企业将挪用的资金及时收回。
  六、严禁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充作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用信贷资金承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出具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凡是自筹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项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计划发放的贷款也要推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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