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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3月16日 办秘[1994]21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和胶东半岛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 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 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 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淮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 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负责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
  (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间的水事纠纷;
  (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
  (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重要水工程;
  (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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