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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局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局关于跨地域排污
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属的请示》(川环发[1994]监字第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应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国家环保局
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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