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贷款和担保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银信[1993]107号 1993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近来,个别分行在对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或担保项目报审、审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擅自对外商投资企业承诺贷款、担保或开出信用证等等,以此来要求总行纪律,强化宏观调控的精神,对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贷款或担保审批工作需要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贷款或担保审批工作,必须坚持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对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影响较大,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地位的,超过当地审批权限的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各行一方面应积极参与了解,另一方面须及时上报总行,沟通情况,以便总行综合平衡,进行决策。在总行对项目的原则态度没有明确之前,各行不得擅自作出任何贷款或担保等承诺,更不准擅自为项目外开出信用证。
三、凡总行已表示支持意向的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各行须随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与总行沟通,以便总行参与了解项目的有关工作,努力降低贷款或担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