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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6.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的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8.职务发明奖酬纠纷;
  9.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纠纷;
  10.其它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
  第七条 部系统内的专利纠纷也可依法请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经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专利管理处不再受理。
  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造成专利管理处重复受理的,无论是否作出调处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即不存在,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
  第八条 被请求人是部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专利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九条 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时效为: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以下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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