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电技[1993]463号 1993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司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利管理处)是调处部系统内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调处专利纠纷时,由专利管理处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也可由专利管理处指定或商请系统内有关单位或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复杂的案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其他人员协办。
第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的承办人员,聘请的技术专家及参加调处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称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专利纠纷的公正处理的其它关系。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办案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应由专利管理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办案人。
第六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