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
“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确认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的界定范围的请示》(黔环字[1994]0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论是未建成,还是建成经验收未达标或者未经验收,均属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