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比例达到70%。
四十二、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四十三、本细则解释权在民政部。
四十四、民政系统其他新型的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五、评审有关数据
参加康复活动的实有人数
康复参与率=-----------×100%
有康复价值人数
康复有效人数
康复有效率=------×100%
参加康复人数
年初在院人数+年未在院人数
床位利用率=-------------×100%
2×编制床位数
附件二
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办法
为加强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宏观管理,提高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颁布的《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等级
根据现有各类福利院的任务、功能、效益、设施条件、医疗护理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国家级福利院分为一、二两个级别,其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评审程序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标准对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部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
(2)考核。评审时根据等级标准,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最后运用资格审定和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
(3)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审的单位作出等级结论,报民政部审核批准。经批准为国家级的福利院,由批准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授予铜制匾牌,给与适当的物质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