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评审国家级福利院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评审国家级福利院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1994]74号 1994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研究,决定于今年六月份开展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一至两个国家二级福利院候选单位,报部评审。推荐的截止时间为六月二十日。
  二、评审前,要组织福利院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和内容。充分做好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评审工作中,各地要争取当地领导的重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上报的候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坚持标准,不搞地区平衡,不搞照顾。
  四、各地要把这次评审国家级福利院的过程,作为检查指导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过程,通过评审,达到总结经验,纠正问题,促进发展的目的。
  五、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工作,并在六月二十日前将国家二级 福利院评审申报表和有关评审材料,寄我部社会福利司福利事业处。
  附件:一、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二、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办法
     三、国家级福利院评审委员会章程
     四、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审申报表 (略)

  附件一

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申报资格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