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3]86号 1993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7月,公安部《关于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82号)下发后,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各公安厅、局“移交办”和武警部队各警种共同完成了6024名转业志愿兵的集中移交任务,总的看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对公安部公通字[1992]82号通知执行不够坚决;有的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转业计划,或者计划上报后频繁更改和调整;有的单位转业志愿兵的档案材料不齐全;个别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转业志愿兵移交经费等,直接影响了整个移交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双退办等有关部门对转业志愿兵移交工作的要求和武警部队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的集中移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冬季开始,武警部队转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兵安置指标将由国务院双退领导小组和民政部统一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下达。今后凡没有接收安置指标或指标以外的转业对象,各地安置部门将不予接收。因此,各公安厅、局和武警部队各警种,要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2]82号通知精神,认真、及时、准确地上报转业计划,转业计划经公安部批准后,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二、从今年8月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在上报本单位志愿兵转业计划和有关情况时,要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厅、局,另一份报武警总部,由各公安厅、局和武警总部汇总后分别报公安部。
三、从今年冬季开始,国务院双退办、公安部对各警种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有关经费,一律按各地、各警种当年上报公安部的转业计划数收取,具体办法仍按公安部公通字[1992]82号通知精神,分别由武警总部,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黄金指挥部和森警办归口并严格按规定时间送交公安部,不得自行送交国务院双退办,更不得借故拖延。经费集中后,由公安部按规定统一上交和下拨。除统一下拨的经费外,各地“移交办”不得自行向有关部队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