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地方博士流动站的,要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彝选择学科专业。如个别研究方向课题和在军队确实没有相关学科专业,且属于国家急需的,可在被地方设站单位录了后,本人向原单位和建站单位提出转业申请,设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得总政治部同意,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经军队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博士后本人持人事部专家司和国务院军转办的介绍信,到设站单位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三、在站博士后的待遇和管理
博士后在一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原职级待遇高于博士学位获得者待遇的,享受原职级待遇;低于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尚未确定职级待遇的,按博士学位获得待遇确定。在站工作期间,还可享受每月按使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发放的生活津贴,以及与设站单位干部相同的福利待遇。军队设站单位的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设站单位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要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具体内容由设站单位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涉及军队保密技术或资料时,要从严掌握,按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对在站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按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学员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原工作或管理单位,要与博士后及其所在流动站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博士后的考察了解,协助设站单位搞好对他们的管理,尽量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军队设站单位的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自觉遵守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的领导。设站单位要严格要求,同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在站博士后配偶的随调
在站的现役军人和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其配偶为军队干部的,可按组织系统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配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驻军单位工作,借调期与博士所在站期相同,不占该单位编制员额。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五、在站博士后出国
现役军人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进行与期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合用研究或实验工作,可由设站单位征得博士后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后,按设辣单位有关权限审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