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
(劳部发[1993]255号 1993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是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通过改革,技工学校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一、改革的基本方针和目标
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指针,使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培训规模有较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应变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培训质量和效益有显著提高。
为满足社会各种人才的需要和企业在岗人员继续提高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巩固、提高现有办学水平的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地发展新的技工学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个人开办技工学校,提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同未办校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使技工学校总体规模有较大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技工学校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拓展培训领域,服务于全社会。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目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也可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企业富余人员或社会急需的其他各类人员。
二、学校自主招生,毕业生自主择业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商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劳动部门汇总,由劳动部下达指导性计划。
技工学校招生,逐步实行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录取新生的办法。招生时间可按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确定。
技工学校除招收城镇青年或接受乡镇企业委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招收的农村青年毕业后被企业录用的,允许将其户口迁往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技工学校应尽量扩大委托培训和定向培养的比例,努力做到与劳动力市场紧密结合。已同企业签订培养合同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应按学徒工待遇由企业发给劳保用品及生活补贴,毕业按合同规定办理。未同企业签订培养合同的,毕业后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其中,
优秀毕业生,本人志愿继续升学的,可由学校和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报考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