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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3年11月22日 汇管函字[1993]第284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就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受托行、解付行在向出口单位解付货款时,应当出具注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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