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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17.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的问题。凡从原单位财务核算体系成建制划转为多种经营的全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单位不给补贴的,其工资总额由原单位划转一部分,新增一部分;新组建的多种经营全民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增工资总额;集体企业安置全民富余人员,新增工资总额。
  18.多种经营企业退休养老保险纳入煤炭行业统筹,实行统一管理。安排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全民企业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统筹基金、职工行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可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五、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渠道
  19.煤炭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从企业折旧费、维简费、增盈减亏留利等自有资金总额中安排15-20%的资金,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20.多种经营企业要通过借贷、联营、职工集资和入股等形式,吸收其它地区、其它行业的资金以及社会闲散资金。
  21.积极吸收外资,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国家统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发展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鼓励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多种经营项目。
  22.争取国家扶持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和三产贴息贷款,保持政策连续性;拓宽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贷款渠道和对煤矿节能基建投资渠道,增加发展煤矸石电厂的贴息贷款和对煤矿的节能贷款。
  23.调整国家对煤炭基本建设的投资结构,煤炭企业兴办的大型坑口电厂、水泥厂、焦化厂以及煤气和瓦斯利用工程等骨干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新建矿区(矿井)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要纳入总体设计统筹安排。
  六、加快多种经营骨干项目建设
  24.煤炭多种经营企业要按照提高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素质的要求,坚持矿区内部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第一、二、三产业,大、中、小规模相结合的发展方向,重点抓好能起“龙头”作用的骨干项目建设,做到建一个带一片,提高投入产出率。
  25.煤炭企业要发挥其资源优势,以矿区为基本单元,以大型国有煤矿为核心,联合矿区内、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拓宽投资渠道,发展坑口电厂、焦化厂、化工、建材以及共伴生矿物的开发利用。
  26.要充分发挥煤炭企业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形成拳头产品,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地扩大规模,提高服务档次,逐步形成一批骨干项目。
  七、加快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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