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要进一步落实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已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要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赋予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属于企业内部核算单位的,要实行内部模拟法人制度,赋予相应的经营权利;加快转换多种经营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增强其经营活力,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9.多种经营企业均应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把企业盈亏同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既负盈也负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经营者和职工都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新兴办的和利用国家贴息贷款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用新增效益还贷。新建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制,引入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及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以保证投资效益的实现。对项目负责人,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11.已纳入总承包的多种经营企业,利润承包应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不补。超收部分主办单位不应“平调”,而应用于其自我发展。并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2.多种经营企业要深化改革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与集体、不同用工形式之间的职工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逐步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13.多种经营企业一律实行工资总额与盈亏指标挂钩,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利润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相联系;职工个人收入要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按企业不同的经营方式,可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4.鼓励多种经营企业兼并其它经营不善的企业,多种经营企业经营不善以致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或被兼并。
四、转产分流配套政策
15.煤炭多种经营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及矿区待业青年就业,促进煤矿减人提效、扭亏增盈、转换经营机制。
16.对转产分流从原单位财务核算体系成建制划转为多种经营的全民企业,原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过渡补贴办法;对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人员,原单位与安置单位协商,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安置费或工资补贴,以保证职工生活。对老、弱、伤、病人员,不能强行安排给多种经营企业。